依我國2017修正之電業法定義,將電力產業拆分成三大電業:指的是發電業、輸配電業及售電業。
- 發電業:指設置主要發電設備,以生產、銷售電能之非公用事業,包含再生能源發電業
- 輸配電業:指於全國設置電力網,以轉供電能之公用事業
- 售電業:指公用售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
- 公用售電業:指購買電能,以銷售予用戶之公用事業
- 再生能源售電業:指購買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,以銷售予用戶之非公用事業。
而電力輸配的方式,一般分成直供,即指再生能源發電業者,設置電源線聯結用戶端,直接供電給用戶。另一種方式則是轉供,指輸配電業者設置電力網,傳輸電能之行為。目前由於全國電網設置屬於公用事業,台電也根據電業法訂定了相關的輸電規章,分為轉供,以及併網型直供。
- 轉供:指輸配電業(現行制度下為台電)設置電力網,傳輸電能之行為。
- 併網型直供:再生能源發電業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,得設置電源線,直 接聯結用戶並供電予用戶。其中,用戶得同時接受再生能源發電業以電源 線聯結方式直接供電,以及聯結電力網由台電公用售電業供電,並可由台電給予輔助服務。
因此再生能源開發商(發電業)得採直供、轉供以及躉售給台電等多元售電管道。
業者若採取轉供模式,現行輸配電業者(即台電輸配售公司)可以依法收取輔助服務費、電力調度費與轉供服務費,費率計算皆分為基本費率與排碳費率。
目前政府為鼓勵再生能源的發展,在排碳費率上再生能源較傳統灰電有低碳優惠,此外政府亦特別另訂電力調度轉供費用優惠辦法,針對再生能源電能且其電力排碳係數為零者,給予基本費率折扣,此優惠自2022年修正條文案公布實施後逐年遞減,至2027年起按平均基本費率計收,不提供優惠。
引用自 : https://www.pwc.tw/zh/industries/new-energy/insights/renewable-energy-cppa.html